JNTY.COM江南-(中国区)体育有限公司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罚〔2025〕48号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5-06-25 04:32:43
     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移送的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40109JD0025),显示海口秀英环城通劳保消防批发站(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调查。

  

JNTY.COM江南-(中国区)体育有限公司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罚〔2025〕48号

  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移送的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40109JD0025),显示海口秀英环城通劳保消防批发站(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9月4日,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监督抽查方案,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委托,由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2台,备样2台。(型号规格为“GA-ZFZD=EIW-28”、商标为“冠安照明”、生产单位为:中山市冠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4日,由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40109JD002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转换电压性能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海南省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JZ240109JD002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

  现查明,2024年9月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海秀西路29号26号铺面“海口秀英环城通劳保消防批发站(吴蔚霞)”进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监督抽查。其中规格型号为“GA-ZFZD-E1W-28”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批量数量总为10台(2台抽检、2台扣押、抽样基数10台),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转换电压性能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要求,依据《2024 年海南省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单项不合格。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于2025年 2月20 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海市监秀责改〔2025〕2201号),要求其于2025年2月25日前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将整改报告上交我局。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应急照明灯具是从流动摊贩处购买的型号规格为“GA-ZFZD=EIW-28”的应急照明灯具10个,每个进货价是19元/个,销售价是25元/个,10个应急照明灯具的货值共计250元人民币。上述物品已被当事人售出6台,其中2台被省局抽样,剩下2台备样已被我局扣押。因已销售6个应急照明灯具,抽检时卖的两台是按进货价卖的,其违法所得为38元人民币。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人的身份。

  进行现场抽样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 2024-1167)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海南140)1份,当事人从流动摊贩手里采购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规格:GA-ZFZD-E1W-28,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合格品)10台,证明对当事人抽样检查的事实及抽样产品批量和零售单价情况。

  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1131)1份,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通知书(编号:002424)1份,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Z240109JD0025)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规格:GA-ZFZD-E1W-28,合格品)为不合格产品。

  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秀强字〔2025〕1号)1份、证据提取单1份,与证据1、2、3、4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事实。

  2025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5〕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规格:GA-ZFZD-E1W-28,合格品),根据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转换电压性能项目不符合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要求,依据《2024 年海南省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单项不合格。”我局认为属于单项产品质量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江南体育官方网站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销售并限期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具备产品出厂时的完整包装且当事人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及相关票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限期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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